(成邦江27日讯)斯木省华总会长兼成邦江中华总商会会长拿督吴标生博士发表文告,完全认同砂拉越元首敦旺朱乃迪的立场,即联邦政府应归还砂拉越在1985年前所享有的权力,包括司法专员任命权。他强调,这是宪法明确保障下的砂权益,而非单纯的行政程序问题。
吴标生指出,砂拉越与联邦政府在建国初期已有清楚的权力划分协议,凡是写入宪法的州属权利,都应受到尊重与落实。然而,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属于砂拉越的权力,如油气资源,环境、旅游业,甚至司法专员任命建议权,都在历史上被削弱甚至撤销。
“元首所强调的重点非常正确。行政安排固然是一种补救,但终究不够稳固,唯有通过宪法修正,把砂原有权利明文写回宪法,才能避免日后再次被轻易撤销。这不仅是法律与行政的技术问题,而是砂拉越尊严与地位的问题。”
他进一步表示,砂拉越人民必须清楚认识到,这是一场长期而持久的斗争,涉及的不仅是权力归属,更是砂在联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。
“我完全赞同元首的表态,也呼吁全体砂拉越人民团结一致,成为砂政府最坚强的后盾。只要我们立场坚定,持续争取,联邦政府就必须正视,最终归还属于砂的一切权利。”
推动废除PDA与TSA 捍卫砂油气主权
吴标生进一步建议,砂拉越政府应在国会推动修改或废除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》(PDA 1974)及《2012年领海法令》(TSA 2012),而不是选择退让。
“在1963年《马来西亚协议》(MA63)中,砂拉越从未将石油与天然气权益让渡给联邦政府,因此PDA 1974本质上并不合法,砂政府不应轻易接受其合法性。”他说。
坚守立场 争取自主权到底
吴标生最后强调,砂拉越人民必须保持高度关注,要求政府在涉及自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问题上采取更强硬的立场,不容退缩。
“这不是脆弱性的议题,而是立场问题。砂拉越政府必须在国会内外据理力争,确保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真正掌握在砂人民手中。任何损害砂利益的妥协,都不可接受。”
他重申,砂拉越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属于全体砂拉越人民,政府必须确保协议不会损害砂邦经济发展及子孙后代的利益。
帮忙根据以下资料再修正
古晋26日讯)砂元首敦旺朱乃迪表示,联邦政府在1974年以国家安全及国际油价波动为由,单方面制定石油发展法令,实为一次国家资源国有化操作,目的是控制砂拉越和沙巴的油气资源。
他说,砂自1958年便已实施石油开采条例,早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,就已拥有本身的石油资源管理机制。
他认为,当时正确做法应是与砂沙政府商讨如何改进1958年的法律,而不是直接制定新法取代。
旺朱乃迪今日受邀主持砂拉越大学国家领袖演讲时说,联邦政府制定的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存有明显违宪问题,侵犯砂主权与资源管理权。
他表示,根据联邦宪法161E条文,凡是涉及砂权利的变更,都必须获得砂政府正式同意。然而,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的实施过程中所谓的“同意”
’,并未经过砂内阁会议通过,更没有根
据宪法流程由砂元首在合法程序下签署。
“这不是砂元首在喝咖啡的时候随便签字就算数的事,而是必须根据砂内阁议决,在适当程序下签署才算合法。若未经程序签署,即属无效。
同样的,旺朱乃迪说,1966年大陆架法令原本仅适用于马来亚,这些法案未经砂同意而直接延伸到砂,实质上侵犯砂主权。
他说,砂自195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声明起,就已明确有本身的大陆架界线,包括沙巴和砂拉越,因此联邦不得随意将半岛法律套用在砂拉越。
他也说,1979年的领土法更试图通过法律整合,合法化对州领土权利的缩减,但此举未严格遵守联邦宪法第2条,即关于领土变更须经州及联邦议会批准的规定。
旺朱乃迪说,砂在前任首长已故丕显斯里阿德南时代推动12项权力下放计划,但因联邦迟迟未落实,直到现任砂总理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在2022年起才开始争取恢复。
他强调,这些权力本应早在1963年后便归还和落实,对此,他希望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尊重和恢复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所保障的砂权益,确保砂在马来西亚联邦中享有应有的地位和自主权。
吴标生:认同元首立场 促联邦全面归还砂权益并废除PDA
(成邦江27日讯)斯木省华总会长兼成邦江中华总商会会长拿督吴标生博士发表文告,完全认同砂拉越元首敦旺朱乃迪的立场,即联邦政府必须通过宪法和正式法律程序,归还砂拉越在建国初期所享有的完整权利,包括司法专员任命权、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管理权等。
吴标生指出,砂拉越与联邦政府在建国初期已有清楚的权力划分协议,凡是写入宪法的州属权利,都应受到尊重与落实。然而,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属于砂拉越的权力,如油气资源,环境、旅游业,甚至司法专员任命建议权,都在历史上被削弱甚至撤销。
“元首所强调的重点非常正确。行政安排固然是一种补救,但终究不够稳固,唯有通过宪法修正,把砂原有权利明文写回宪法,才能避免日后再次被轻易撤销。这不仅是法律与行政的技术问题,而是砂拉越尊严与地位的问题。”
吴标生指出,旺朱乃迪在砂拉越大学国家领袖演讲中明确揭示,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》(PDA 1974)的制定过程存在严重瑕疵,甚至违宪。他说,元首点出,当年联邦政府以国家安全及国际油价波动为由,单方面制定PDA,实质上是一次“国家资源国有化”的操作,直接侵夺砂与沙巴的油气主权。
“元首强调,砂早在1958年就已制定《石油采矿条例》,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就具备管理本身石油资源的机制。正确的做法应是与砂、沙政府商讨如何改进原有法律,而不是由联邦单方面制定新法取而代之。”吴标生说。
他指出,根据联邦宪法第161E条,凡涉及砂权益的修改都必须获得砂政府正式同意,并经由州内阁议决,再由砂元首依程序签署。但1974年PDA的所谓“同意”根本没有经过砂内阁会议议决,更没有按合法程序由砂元首签署,因此该法令本质上存有违宪与无效的疑点。
吴标生强调,除了PDA,1966年《大陆架法令》、1979年《领土法》等,也在未经砂拉越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行延伸或实施,严重侵犯砂拉越主权与领土完整。 “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,而是涉及砂拉越尊严与地位的问题。唯有通过宪法修正,把砂原有权利明文写回宪法,才能确保不再被轻易剥夺。”
推动废除PDA与TSA 维护砂油气主权
吴标生呼吁,砂政府必须在国会坚定推动修改或废除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》(PDA 1974)及《2012年领海法令》(TSA 2012)。
“根据1963年《马来西亚协议》(MA63),砂拉越从未将石油与天然气权益让渡给联邦,PDA因此从根本上缺乏合法性。砂拉越绝不能接受这种既不合宪又违背建国契约的安排。”他说。
坚守立场 争取自主权到底
吴标生最后强调,砂拉越人民必须团结一致,要求政府在涉及自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问题上采取更强硬的立场,不容退缩。
“这是攸关砂拉越未来与子孙后代利益的根本问题。任何损害砂权益的妥协,都是不可接受的。砂的石油与天然气属于砂人民,政府必须确保资源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。”
他呼吁全体砂拉越人民成为砂政府最坚强的后盾,坚定立场,持续争取,让联邦政府最终必须正视并全面归还属于砂拉越的一切权利。




